高雄離婚律師家事訴訟必看!8大流程訴請離婚、證據準備全攻略

高雄離婚律師-離婚

高雄離婚律師家事訴訟的8大流程解析!本篇高雄離婚律師指南,帶你掌握離婚必備證據以及家事法庭重點。

一、高雄離婚律師案件:離婚的主要原因是什麼?

高雄離婚律師-雙方正在寫離婚協議書

離婚的原因非常多樣且複雜,通常不是單一事件造成的,而是長期累積的問題。根據高雄離婚案件律師的分析,以下是幾個最常見和主要的離婚原因:

  • 個性不合與難以磨合: 這是最常見的原因之一,特別是對年輕世代而言。婚後才發現彼此的價值觀、生活習慣、處理問題的方式差異過大,難以協調。
  • 外遇(不忠): 配偶與他人發生婚外情,無論是肉體或情感出軌,都會嚴重破壞婚姻中的信任和承諾,是導致離婚的極重要因素。
  • 溝通不良與情感疏離:長期缺乏有效溝通,無法好好表達想法和感受,或是一方對另一方感到不被重視、不被傾聽。或是隨著時間推移情感變淡/冷漠,夫妻間的熱情和親密感逐漸冷卻,形成長期的情感疏離,甚至分房睡、長期沒有性生活。
  • 金錢觀與財務衝突: 夫妻在消費觀念、理財方式、經濟收入不穩定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,導致經濟壓力或不斷的爭吵。
  • 家庭暴力與虐待: 包含肢體暴力、言語暴力、情緒虐待等,這是婚姻中絕對不能接受的行為,也是法律上請求離婚的重要依據。
  • 未來目標不一致: 對於未來的生活、家庭、事業、孩子教育等方面缺乏共同的規劃和方向,無法同心協行。

二、高雄離婚律師:什麼情況下可以訴請離婚?

高雄離婚律師-家庭暴力

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,而必須透過法院判決來解除婚姻關係,這就是訴請離婚(裁判離婚)。根據《民法》第1052條規定,訴請離婚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定事由,法院才會判決離婚。

以下為您說明訴請離婚的兩大類情況:

1. 法律明定的十項重大事由 (民法第1052條第1項)

只要能證明配偶有以下其中一種行為,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:

條款法定事由內容簡述與實務認定
重婚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又與第三人結婚。
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俗稱外遇,指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。 (若只有精神出軌或親密舉動,則適用第2項)
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肢體暴力(家暴)或精神上、言語上的嚴重虐待(如長期羞辱、恐嚇、限制人身自由等),達到客觀上難以忍受,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程度。
虐待直系親屬配偶虐待您的直系親屬(如您的父母),或您的直系親屬虐待配偶,導致無法共同生活。
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配偶無正當理由離家出走,或將您趕出家門、換鎖等,且拒絕履行夫妻間的同居、扶養義務(例如長期分居且拒絕聯繫、不付扶養費)。
意圖殺害他方配偶曾意圖謀殺或傷害您。
有不治之惡疾患有現今醫療技術難以治癒的、足以影響共同生活的疾病(實務上認定較為嚴格)。
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患有重大且在醫學上認為不能治癒的精神疾病,且嚴重影響共同生活。
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配偶失蹤,且經過三年以上仍音訊全無。
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六個月,且判決已確定。

⚠️ 注意:請求權時效 對於第(一)、(二)項事由,必須在您知悉後的六個月內,或事件發生後的二年內請求;其他事由也有不同的除斥期間限制。若超過時間,就不能再以此事由請求離婚。

2. 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(民法第1052條第2項)

如果沒有符合上述十項明確事由,但婚姻關係已徹底破裂,無法修復,可依此條款請求離婚。這是實務上許多「個性不合」或「長期分居」案件的依據。

  • 判斷標準: 法院會採客觀標準(破綻主義),判斷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,也就是「如果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,均會喪失維持婚姻的希望」的程度。常見情況: 長期冷戰、嚴重價值觀衝突、無性婚姻(無正當理由拒絕行房)、長期分居且無和好意願、一方長期酗酒/賭博屢勸不聽等。
  • 關鍵限制: 您不能是婚姻破裂的「主要過錯方」(唯一或主要有責方)。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錯,法院會比較過失程度,過失較輕或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訴請離婚。如果雙方過失程度一樣,則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。

三、高雄離婚律師推薦準備:訴請離婚要準備什麼?

 1.文件與資料準備

  • 離婚起訴狀正本一份,影本一份: 這是向法院表達您訴訟請求的正式文件。
  • 夫妻雙方的戶籍謄本: 記事欄不省略的詳細版本。用來證明雙方的婚姻關係存續。
  • 結婚證書影本: 證明婚姻關係成立。
  • 子女戶籍謄本(若有未成年子女): 若有爭取監護權、探視權或扶養費的需求,必須提供。
  • 財產清單與文件(若有財產分配請求):雙方婚後財產證明文件(如房地所有權狀、汽車行照、銀行存款存摺、股票/基金對帳單等)或雙方婚前財產證明文件。
  • 繳納裁判費: 訴請離婚的裁判費(約新臺幣 $3,000$ 元),以及若有合併財產分配的請求,需額外依照請求金額繳納費用。

2.關鍵證據準備

由於訴請離婚必須符合《民法》第1052條的法定事由,必須蒐集具體、客觀的證據來證明配偶的過錯或婚姻已達破裂的程度。

訴請事由關鍵證明文件/證據
外遇/不忠對方與第三人的親密照片/影片、承認外遇的錄音錄影、Line/簡訊/Email對話紀錄(需保持完整性)、徵信社蒐證報告。
家暴/虐待醫院驗傷單、就醫診斷證明、報警紀錄單、保護令裁定書、施暴或辱罵的錄音錄影。
惡意遺棄/分居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(證明您曾要求對方返家)、租賃契約或水電費單(證明雙方長期分居)、對方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的對話紀錄。
因犯罪判刑刑事判決書。
個性不合 (第2項事由)證明婚姻破綻已無回復希望:長期分居紀錄、長期無性生活的醫學證明、婚姻諮詢或輔導紀錄、雙方爭吵內容的錄音、親友證人證詞等。
子女最佳利益關於監護權:子女的就學紀錄、您的育兒能力證明(如與學校老師的溝通紀錄、醫療照顧紀錄)、親子互動照片/影片、家庭社工或心理諮商紀錄。

3.法律與心理準備

  • 尋求律師協助: 律師可以協助您判斷手上的證據是否足夠、撰寫符合法律要件的訴狀、擬定訴訟策略、陪同調解與開庭。
  • 釐清訴訟請求: 除了離婚本身,您還需要決定是否提出以下附帶請求:子女親權(監護權):請求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。扶養費:請求對方支付子女的教育生活費用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:請求分配婚後財產的差額。精神慰撫金(損害賠償):因配偶的過錯(如外遇、家暴)導致精神痛苦所請求的賠償。
  • 長期戰準備: 裁判離婚過程通常較長且耗費心力,可能需要多次出庭、調解和調查。做好心理準備,保持冷靜和耐心非常重要。

四、高雄離婚律師案件流程:家事法庭是什麼?

家事法庭主要是處理離婚、監護權、扶養費、家庭暴力、親屬權利義務等案件的專門法院。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,家事法庭更強調「調解優先、程序保密、保護當事人與子女」。以下為高雄離婚案件最常見的家事法庭流程:

家事法庭流程1:法律諮詢(正式程序前)

在進入家事法院之前,多數人會先找律師諮詢,為了能找到最有勝算的離婚策略。常見諮詢問題包含:是否符合訴請離婚條件?證據是否足夠?子女監護權怎麼主張?財產分配是否需要提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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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法庭流程2: 提出訴狀(向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)

高雄離婚律師或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狀。內容包括:婚姻破裂原因、證據清單、子女監護與扶養主張、財產分配請求,法院收件後會發案件通知並繳納裁判費或調解費)。

家事法庭流程3:法院排定開庭日期(約 3~6 週)

法院將案件分派給家事法庭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,並初步審查書狀內容及程序是否完備。通常會在約一個月內排庭。同時會寄送:開庭通知、對照方答辯期限、準備程序說明。

家事法庭流程4:家事調解程序(法院強調優先進行)

家事事件法規定: 除少數事件(如:監護宣告、保護令等丁類事件)外,大部分家事事件,在進入裁判程序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。調解過程中,法院會指派具備法律、心理、社會工作等專業背景的家事調解委員主持,協助雙方理性溝通,協商離婚條件(如子女監護、扶養費、財產分配等)。調解程序不公開

  1. 調解成立 → 直接離婚,不需再審理(製作調解筆錄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當事人可持筆錄直接辦理離婚登記。)
  2. 調解不成立 → 進入正式審理程序【以下流程5】

家事法庭流程5: 調解不成立後,案件進入法官的實體審理程序

如果無法調解,法院會正式開審,法官會先傳喚雙方當事人出庭,進行言詞辯論,調查證據(如傳喚證人、要求提供資料、勘驗等),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(如監護權),法院會指派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家庭訪視、訪談子女與父母,製作訪視報告供法官參考。過程中雙方持續向法院遞交書狀,提出主張、反駁與證據。

家事法庭流程6:法院調查證據(依案件狀況而定)

可能進行的調查包含:通訊紀錄查核、飯店紀錄調閱、財產資料調查、監護權社工評估、家暴案件相關紀錄,越複雜的案件,流程時間越長。

家事法庭流程7:法官綜合判斷 → 作成判決

法官依據事實、證據與法律規定(如民法第1052條),作成終局判決或裁定(婚姻關係解除,或相關權利義務確定)。如果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,可在法定期限內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,進入第二審程序。

家事法庭流程8:判決確定 → 辦理離婚登記(戶政)

一旦判決書「生效」,即算正式離婚。雙方需在30日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裁判離婚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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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高雄離婚律師常見5大問題【FAQ】

Q1:離婚可以一個人去辦嗎?

要看離婚的方式!

  • 協議離婚 (最常見):不行。 依據《民法》規定,協議離婚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,並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,最後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,才能生效。一個人是無法完成的。
  • 裁判離婚(訴請離婚):可以。 如果是向法院訴請離婚,您可以單方面提出訴訟,並由法院判決離婚。這時候,只要您一方到場,並經法官審理後判決確定,即可單獨持判決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。

Q2:家事法庭一定要出庭嗎?

通常情況下,一定要出庭。

  • 調解程序: 依照《家事事件法》,家事案件(包括離婚)原則上必須先經過法院強制調解。調解庭通常是必須到場的,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法院可裁處罰鍰。
  • 訴訟程序: 如果調解不成立,進入正式訴訟程序,當事人原則上都應出庭。若您是原告(主動提訴訟的一方)無故不到場,法院可能會直接駁回您的訴訟;若您是被告(被訴訟的一方)無故不到場,法院可以一造辯論判決,即在您缺席的情況下,依據原告提出的證據進行判決。
  • 例外: 若您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到庭,應事先向法院請假,並委託律師代為出庭。

Q3:離婚可以不給撫養費嗎?

不可以。

  • 扶養費是子女的權利: 夫妻離婚後,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消失。不論親權(監護權)歸誰,未擔任親權人的一方,仍有支付扶養費給子女的義務,直到子女成年為止。
  • 金額決定: 扶養費的金額通常會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「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」為標準,並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。因此,只要有未成年子女,就無法約定不給付扶養費。

Q4:夫妻離婚房子是誰的?

要看房子的登記名義人,以及雙方是否有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。

  1. 登記名義人原則: 房子屬於登記名義人(房屋權狀上記載的名字)。
    • 登記在先生名下,原則上房子就是先生的。
    • 登記在太太名下,原則上房子就是太太的。
    • 登記在雙方共同名下,則為共有財產。
  2.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: 依據台灣《民法》規定,法定財產制下(多數夫妻適用),離婚時,夫妻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,如果剩餘的財產價值有差額,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
    • 重點: 這是一種金錢請求權,目的是公平分配「婚後共同努力的成果」。它並非直接把房子分一半給您,而是會將房子的價值計入財產總額進行計算。
    • 結論: 房子本身不會因為離婚而自動變成雙方共有,但房子的價值會影響雙方的剩餘財產分配金額。

Q5:訴請離婚對方不到怎麼辦?

法院會依程序進行審理或判決。訴訟程序中,一方不到庭並無法阻止法院審理,反而可能對缺席者不利。

  1. 調解階段: 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到,法院可處以罰鍰,並可以再定調解期日。若對方持續不到或調解無望,會直接進入訴訟程序。
  2. 訴訟階段:
    • 首次不到庭: 法院通常會再次通知開庭。
    • 二次無故不到庭:
      • 若您是原告:法院可能會視為您撤回起訴或駁回您的訴訟。
      • 若您是被告:法院可以在您不到庭的情況下,依據原告提出的書面證據和主張,進行一造辯論判決(即單方面聽取原告的陳述和證據後逕行判決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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